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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采购包内,能否同时以联合体参与和合同分包两种形式,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同一采购包内,能否同时以联合体参与和合同分包两种形式,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05月22日 | 72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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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t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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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给结论:不能叠加重复,可并行适用

    核心原则明确如下:同一采购包内,不得对同一部分预算、同一采购标的,同时以联合体参与和合同分包两种方式叠加计算、重复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但可针对采购包内不同标段、不同标的并行设置两种方式,且各自独立适用、分别核算。

    简言之,同一采购包的同一标的,需在两种预留方式中择一适用;若采购包包含多个独立标段或标的,可分标段、分标的分别设置,严禁出现“双重享受”“重复计算”的情形。


    法规依据:财库〔2020〕46号文明确规定

    关于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预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独立的预留措施,该三种措施并列存在、相互排斥,不得叠加适用:

    1.纯预留: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单独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若采购项目涉及大型企业参与,需符合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2.联合体预留: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规定比例(中小企业承担部分需为主体、关键性工作,具体比例可结合项目实际按法规要求确定);

    3.分包预留:允许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且分包部分需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比例符合相关法规及项目要求,分包后中标人仍需对整体项目履约负责。

    该法规的核心导向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但同时禁止通过重复预留、双重计算等方式,变相突破政策规定,防范虚假扶持、违规操作等问题。需补充说明的是,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否则将构成违规行为,相关采购结果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实务中两种合法操作情形:

    情形1:二选一

    同一采购包内,针对同一采购标的,仅能选择一种预留方式,明确具体要求、比例标准及履约责任,确保操作清晰、可落地,避免后续产生合规争议及履约纠纷:

    • 方式一: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在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中明确“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占比≥X%”(如50%及以上,具体比例需符合财库〔2020〕46号文及项目实际要求),同时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履约要求及违约处理方式;

    • 方式二: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条款中明确“中标人需将合同X%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明确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要求、分包比例标准,并约定分包验收标准、履约责任及责任追究条款,严禁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

    该种操作方式流程简便、合规性强,适用于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亦为监管部门重点认可的规范操作模式,可有效降低合规风险。

    情形2:分标段/分标的并行设置

    若同一采购包内包含多个独立标段、多个独立采购标的,可针对不同标段、不同标的,分别设置联合体预留或分包预留方式,两种方式各自独立计算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互不交叉、不重复核算,且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区分各标段、各标的的预留要求:

    • 例如:某采购包包含A、B两个标段,A标段要求以联合体形式预留中小企业份额,B标段要求以分包形式预留;

    • 关键要求:各标段、各标的需具备独立履约能力,预算单独列示、分开核算,预留比例分别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严禁将同一采购标的拆分后同时适用两种预留方式,避免重复预留。


    三种禁止情形:

    实操过程中,以下三类违规行为极易引发合规风险,相关从业人员需严格规避,否则可能导致采购项目废标、相关单位及人员被监管部门处罚,甚至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影响后续采购活动:

    1.同一采购包、同一采购标的,既强制要求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一定比例,又强制要求中标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工作分包给中小企业,该行为属于重复预留、双重计算,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关于三种预留措施互不叠加的明确规定;

    2.联合体中的大中型企业,将自身承担的采购工作(尤其是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联合体内的中小企业,该行为视同未分包、虚假分包,不构成有效的中小企业扶持,属于违规操作,不符合政策扶持的实质要求;

    3.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小企业预留方式、预留比例及相关履约要求,在采购实施过程中擅自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和分包协议,变相实现两种方式叠加预留,违反采购文件公示制度及合规操作要求,可能导致采购流程无效。


    实操核心要点:

    落实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预留政策,既要确保合规性,也要保障操作的可执行性,相关从业人员需重点把握以下三项核心要点:

    • 明确约定:招标文件中需明确单一预留方式(若分标段、分标的设置,需分别明确各标段、各标的的预留方式),清晰载明中小企业承担比例、联合体参与及合同分包的具体要求、履约标准及违约处理方式,避免模糊表述、歧义表述,确保供应商清晰知晓履约要求,同时便于监管核查。

    • 要件齐全:联合体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需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必备材料,协议内容需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中标后相关协议需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完整留存备查,确保采购流程可追溯、可核查,满足监管要求。

    • 实质扶持: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部分,必须全部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严禁出现弄虚作假、虚假挂靠、名义分包、转包等违规情形,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真正发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最后总结:综上,同一采购包内,联合体参与和合同分包两种中小企业预留方式,核心原则为“不得叠加重复、可分标并行”:优先采用择一适用的规范操作方式,确有必要时可针对不同标段、不同标的并行设置,需严格规避重复计算、虚假分包、名义分包等违规情形,确保采购工作合规有序、符合政策导向。


    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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