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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三家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分别为:717222元、717220元、717200元,是否属于视同串通投标的规律性差异?

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三家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分别为:717222元、717220元、717200元,是否属于视同串通投标的规律性差异?

05月17日 | 45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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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t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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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从这三个报价数字来看,很难直接认定为“规律性差异”。因为“规律性差异”(如等差数列、固定差额等)通常指向供应商之间事先串通、人为操纵的报价。而提问所述的这三个数据,相互之间的差额非常小(分别为2元和20元),更接近于客观计算误差或巧合,而非典型的串标信号。这三组报价不符合“规律性差异”的典型特征,且竞争性磋商项目不能直接引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因此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时,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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