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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同时投标,应当否决投标吗?

我公司作为某制造商A的授权代理商,参与某国有企业货物招标项目。投标截止后,我司发现制造商A也参与了同一项目投标,且所投产品与我司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请问,这种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同时投标的情形,是否会导致投标被否决?

05月13日 | 47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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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ne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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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或者同一制造商的多个代理商就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同时投标,由于制造商对代理商的投标行为和供货渠道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或影响力,这种情形客观上削弱或妨碍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因此一般认为此类投标应当被否决,但具体是否导致投标无效仍需根据项目属性及招标文件规定判定。

    若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范畴,则必须严格遵循《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与其授权代理商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实质上与制造商委托多家代理商参加投标类似,构成了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对应多个投标主体的情况。因此,在这类项目中,制造商与其授权代理商的投标均应当被否决。

    若该项目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一般性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如办公设备、通用物资采购等),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评审。

    • 实践中,很多国企招标文件会借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作出特殊规定。该条款的核心要义在于:对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投标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以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若出现报价相同或得分相同的情形,则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唯一参加评标或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投标人,其余同品牌投标人均无效或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倘若招标文件对此类情形未作任何特殊规定,那么从法律层面上看,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并不构成法定的否决事由,其投标文件应正常进入后续评审,具体评审标准仍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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