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供应商参与某图书馆设备采购项目,因不满磋商程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仅一项:程序不公、差别对待、程序不合法。代理机构答复后,A供应商仍不满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包括:1磋商文件发售程序违规;2供应商报名程序不规范;3公告变更内容矛盾;4开标评标程序混乱、不公(无录音录像、资格查验不规范、因文件侧面无法人签字被废标)
【处理理由】
投诉事项1、2、3:A供应商未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4:
1无录音录像:代理机构称"文件损坏",但无证据支持,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2资格查验不规范:评标报告无详细记录,程序违规。3因文件侧面无法人签字废标:违反财政部优化营商环境通知,不得因非实质性问题限制供应商。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未依法质疑)。投诉事项4成立:责令代理机构整改(1、2项)。因废标不当,责令重新采购(3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