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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可以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税率吗?

某国有企业汽车租赁服务采购工作已结束,在合同签订阶段,招标人欲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将一般纳税人计税变更为简易计税模式。该单位所属上级采购管理部门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变更了中标价,而该招标人则认为只是变更了税金,而不含税价并未调整。

请问,在中标后的合同签订阶段,可以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税率吗?


2026年01月14日 | 860人阅读
回答 | 共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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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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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对税率调整作出了规定,否则招标人不得在合同签订阶段随意变更税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上述条款明确了招标采购活动下合同签订的原则,即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可变更。

    中标价明显属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案涉招标人主张“仅变更税金,不含税价未变”,试图将“中标总价”这一核心商务条款进行拆分解释。变更计税方式,即使保持不含税价不变,也必然导致应纳税额变化,从而使最终支付的“含税合同总价”发生改变,这直接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合同约定的计税方式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调整税率的,此时变更税率有法可依。

    本案,招标人主动要求变更计税方式,并非基于政策变化,而是单方意愿,不符合法定变更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中的约定计价、结算和付款。


    202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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