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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产品品牌是AB,声明函制造商是ABCD公司,还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吗?

投标报价表中产品品牌写“AB牌”,中销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全称为“四川ABCD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将品牌填的是缩写。供应商质疑制造商不持有该“AB”商标,不应享受中小企业价格优惠政策,是否成立?

07月30日 | 226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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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ne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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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质疑是否成立,不能仅凭品牌缩写与制造商商号不一致就下结论,关键在于能否证明“AB”这一品牌标识与制造商“四川ABCD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指向关系。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只有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待遇。


    商号是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用以区别其他企业的一种标识,法律法规没有专门对商号进行规定。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2020年修订后删除了商号相关表述)。所以,一般认为商号就是产品制造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字号”。例如“四川ABCD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的“ABCD”即为该企业的字号(商号),受《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


    按此通说观点,如果制造商“四川ABCD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属于中小企业,且产品使用其商号“ABCD”,那么将品牌缩写为“AB”不必然否定其享受价格优惠的资格。


    投标报价表中品牌填写为“AB牌”,与制造商商号“ABCD”存在表述上的差异。这一差异是否构成实质性不符,取决于该“AB”能否被认定为指向“ABCD”:如供应商能提供了充分的佐证材料(如制造商授权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外包装标识等)证明“AB”即指向“ABCD”,笔者认为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待遇。


    如果品牌缩写导致无法对应到任何实际制造商,或者缩写后的品牌指向了另一家不相关的企业,则不可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甚至,还存在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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