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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5个工作日是否可包含在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10日之内?

您好!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周期的问题想请教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据此,有人是这样理解的:拟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的,从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采购周期至少需要经过两个阶段: 一是5个工作日的发售期,二是发售期过后不少于10日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期。还有人是这样理解的:拟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的,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这在10日周期内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即可。请问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07月26日 | 94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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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如果是以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也应从开始发出磋商文件的时间计算10日的周期。

    2.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可包含在前面的10日之内。

    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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