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情况,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法定途径。可以将该二次质疑函作为一条线索,对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如果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二次质疑虽然在内容上与第一次一致,但提出了新的证明材料或事实依据,且仍在法定质疑期内,财政部门应指导或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