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认证产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就此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并作为资格条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强制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电子标),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强制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电子标)的,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二、凡列入3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而没有进行经3C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私自在国内出厂销售,皆属于犯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后果和法律风险。相关执法单位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都有权查扣无证产品并处以罚款。
据此,提问所述情形,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依据:1、《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相应产品需加施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志。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20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