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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本国产品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内但进行了价格优惠认定该怎么处理?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是食材。专家在评审环节发现部分投标人提供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便根据本国产品优惠政策对投标人的报价做了价格优惠认定,并用优惠后的评标价汇总出总得分、签署评标报告。代理机构在发布结果公告前发现,本项目采购货物属于食品,不在本国产品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内,并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了计算,发现是否进行价格优惠影响评标结果。怎么办?

07月17日 | 124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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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则构成采购文件重大缺陷,应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若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评审委员会优惠认定构成评审错误,需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或重新采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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