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明确规定采购人满足一定条件、履行必要的报批审核程序后是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从上述条款可知,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响应)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但即使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