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部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我司在实际对照规定是否满足中小企业范畴内存在疑问,特向贵部提出以下疑问,诚恳希望贵部予以解惑。一、若公司涉及到多个经营业态,在某一个或多个经营业态符合中小企业范围内,但存在另一个经营业态超过中小企业规定范围(从业人员或资产总额)。例如:公司同时经营建筑业和租赁商业服务业,目前我司建筑业营业收入61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范畴,但公司租赁商业服务业属于新发展业务,相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属于微型企业范围内,请问这种情况该公司如何定性?是否分开计算两个经营业态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是否能够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划分企业类型?。二、如公司涉及多元化经营业态,上述规定中对于公司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的要求,按照什么标准划分统计?是否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分类归纳统计?例如:上例中,公司从事的建筑业和租赁商业服务业,两个业态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否分开计算?其从业人员数量要求是否按业态分类归纳统计?是否必须为专职从业人员?能否涵盖劳务派遣、外包等形式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