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减轻各个中小企业的投标压力,在投标保证金方面出现了投标函这一创新形式来约束保障各个投标人的规范化操作,但是具体的投标函编制也是需要投标人费一番工夫认真做的。我们在这篇来看看投标函中招标人名称错误会有什么后果。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正确吗?
评标专家否决投标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本案例中,尽管投标人甲的投标函中招标人名称错误,但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出现此类情形必须否决投标,因此评标专家无法否决其投标。
2.评标委员会可以启动澄清吗?
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澄清
招标投标活动的本质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所述,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应当充分体现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
从鼓励交易角度出发,除非明文规定的否决情形的,原则上应当允许其通过澄清补正。鼓励交易是指在不损害公众利益,且遵循现行法律的前提下,赋予当事人快速处理交易的可能,促进交易成功,进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私法领域,是指法律对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维护,在法律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在合理的范围里,给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就本案例而言,从投标人按照规定购买(下载)招标文件、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等实际行为已经明确表示了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否决其投标既不利于竞争,也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