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服务类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
问题1.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联合体投标,两家单位是否要均为小微企业?
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问题2.关于小微企业声明函中规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如果发小供应商的股东可能为大型企业如何处理?
答:
供应商是否享受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唯一合法凭证,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不需要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文)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果《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或不实的,则应由采购人报财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