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
第一家检查结论
(一)未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退还不及时。
(二)采购项目合同公告不及时。
第三家检查结论
第一家代理检查结论
1. 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作限制性规定;
2.信用查询无签字确认,未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3.未见采购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未见评审专家身份证复印件;
5.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6. 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7. 未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政府采购公告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评审因素未量化;
9.中标及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未及时退还;
10. 合同签订无日期。
第二家代理检查结论
1. 录音录像声音缺失;
2.合同签订内容不完整;
3.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回执,供应商未签字确认;
4.未见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登记材料;
5.响应文件封面和齐缝没有盖章;
6.信用查询无签字确认;
7.合同签订日期早于中标通知书领取回执的时间;
8.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
第三家代理检查结论
1. 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作限制性规定;
2.监督人代表参与资格审查;
3.中标及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未及时退还;
4. 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四家代理检查结论
1. 视频声音不清晰;
2.信用查询未标明查询时间;
3.未见合同;
4.代理协议无采购人法人章;
5.未见成交通知书回执;
6.投标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7.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未及时退还。
第五家代理检查结论
1. 合同签订内容不完整;
2.评审现场存在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以外的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3.视频声音不清晰;
4.响应文件封面盖章不全;
5.成交公告发布超期;
6.代理机构留存的合同内容缺失,且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站公开的合同原件不同;
7.采购人委托专家评审代替采购人代表评审,并支付费用;
8.采购文件确认函早于采购文件落款时间;
9.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
第六家代理检查结论
1. 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 成交公告未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
3. 未见评审专家身份证复印件;
4. 未见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 合同内容不完整,无签订日期;
6. 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未及时退还。
第七家代理检查结论
1. 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作限制性规定;
2. 未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3.中标及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未及时退还;
4.合同签订日期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39条、第69条、第71条、第72条;《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辰采[2022]11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