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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基准价可以不用低价优先法吗?看财政部答复

admin 2023-08-26 08:06:00 人看过 字号:[ ]

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义务仅限于其掌握的现有材料,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是不是说明代理机构不得要求被质疑单位提交新的证据,例如,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内应答其所投产品为1级能效,但质疑单位提交质疑函,质疑中标单位产品非1级能效。代理公司是否应要求被质疑的单位提供证明材料佐证其在投标文件中1级能效的阐述?

国库司答复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但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调查权。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中投标事宜指的是什么,是否包含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或对中标结果的质疑?若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是否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国库司答复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的项目,价格分计算上是否可以参照公开招标采购工程的方式计算,去除最高分最低分计算基准价,用内插法计算价格分?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国库司答复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计算价格分。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采购人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之前,供应商已经向采购人提供部分货物,提供的货物采购人已经通过验收。那么,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国库司答复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当先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再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实践中通常以支付货款作为合同履行的标准。


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有2-3页的内容完全一致,但是两家单位均表示各自独立网上搜索资料编制完成,并给出了网上搜索的截图和网址,87号令第三十七条(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认定为串标行为,请问上述情况属于串标行为么?关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该如何认定?

国库司答复


留言所述情形,无法判定是否串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若发现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的,应当报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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