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的发展趋势
从当前政府采购发展的形势来看,评审专家的发展趋势将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已成定势,评审将逐步实现电子化评审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要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为推进电子化采购工作,2013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主要内容:一个标准化体系、两个业务处理平台、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八个主要子系统。其中的“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就有“评审专家库”。
2.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将逐步得到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利用电子评标室,由招标采购人组织、邀请其他一个或多个省级单位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所在地的评标专家同时完成同一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可通过远程图像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的创新评标模式。政府采购远程评标流程如图所示。
政府采购远程评标流程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到,“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政府采购采用远程评标,有利于隔断专家与供应商的信息传递链,使得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实现信息对等,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评标,有效地杜绝了招标人、投标人与专家之间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同时,远程评标方式减少了评审专家路途往返奔波,进一步提高了评标工作效率,降低了招投标成本。另外,充分用好远程评标手段将有效解决本地行业专业不足、专家不专的情形。
3.“评定分离制度”是简政放权下的产物
采购人是项目的责任人却不享有定标权,这容易引发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为了保障采购人的合法定标权,强化和明确采购人的责任,必须充分保障和合理限定采购人的定标权。当前,政府采购项目在定标时,采购人只能从第三方为主的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结果中按顺序选择。我国评标委员会与采购人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权力并非基于民事关系,而是直接由《政府采购法》予以规定。评标委员会成为法定的委托代理关系,依法由采购人设立,依法评标,依法推荐不多于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采购人在依法组织和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之外,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设立、评标程序。定标权的核心在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充分实现。
例如,采购人认为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背离了采购需求,认为评审程序或者评审结果背离了采购人利益的,采购人有权不接受评审结果并有权调档查看所有评标情况,即评标委员会是否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综合比较各投标方案的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全面因素,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综合评价出合法合理的中标候选方案。同时,《政府采购法》应对采购人的违法定标行为做出禁令,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评审结果超过一定时限应视为同意评审结果,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定标权的使用必须是在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之前。一旦采购人确认了评审结果,就失去了该定标权。
4.评审专家从“法官”到“人民陪审员”的过渡与转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后,特别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后,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外,在其他采购方式,特别是招标方式的评审环节,评审专家逐步从“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转变,其作用由评审过程向前移到采购需求的确定,向后延到履约验收。评审专家应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协助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把关产品质量。评审专家是采购文件的“试金石”。评审专家作为某一领域的权威,其发挥的作用不应仅仅局限于评标,应延伸到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包括采购项目前期方案论证、设计评审、阶段评审、后期验收等。在采购项目前期,评审专家可以开展采购需求论证、确定采购方式、制定技术标准、明确评标办法及权重、产品市场调研等,采购代理机构可借助专家在本行业内的知识和经验补充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资格条件的有关规范,力求做到以技术性、科学性为基础制作招标文件;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评审专家可以受邀参与项目验收,对供货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鉴定,以确保中标合同标的物等内容与实际履约合同一致。
5.亟须建立评审专家的激励机制和规范评审专家的反馈机制
为了鼓励评审专家恪守职责,要制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奖罚措施,做到奖优罚劣,权责统一。实行重奖重罚,确立评审专家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提高失信成本,恢复评审专家的社会公信力,为评审专家制度的有效发挥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激发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热情,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尽快策划、建立评审专家的激励机制,保障其正常运行以及持续改进等。规范评审专家的反馈机制。在采购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对评审专家做出评价,并填写评价表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存在着失职行为的专家追究其责任。同时,可考虑建立评审专家积分制,在各专家同一固定的评分基数上,根据评价表在适度范围内按规定标准对此基数加减一定的分值,年终汇总作为专家管理的参考依据,引入积分末位淘汰制动态管理评审专家。
6.实行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库建立起来后,不应是一成不变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纳入高素质的专家,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吐故纳新,以保持评审专家队伍的纯洁性。同时,对专家库引入竞争机制,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定期考核。专家因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执业信誉、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停止担任政府采购专家,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