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在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中立是评审专家公正的基础。评审专家的中立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与政府采购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的关系,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或对其持有偏见和歧视,要公正地做出评判。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评审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予以更换。回避一般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定回避三种形式。在实际操作中,自行回避是主要形式。所谓自行回避,是指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项目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本项目评审的请求。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对于需要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必要建立监督和惩处机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纪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在评审期间,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请将随身携带的移动通信工具关闭,统一由工作人员保管。评审专家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实践中,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容易出现的纪律问题有:评审刚结束,采购人尚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评审专家就将评审结果告知供应商,甚至有评审专家将其他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也告知供应商,违背了评审纪律与评审职业道德。服从评审现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评审的依据
评审专家在进行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的依据是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工作的实质是对供应商投标文件所做的书面审查。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依据只能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有效的补充、修改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该样品也应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中提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加强评审活动管理中提到“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评审的表现形式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项目评审。主要是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项目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
(2)项目论证。包括特殊或重大项目、招标失败项目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论证。
(3)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组织专家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4)项目复议。主要是配合处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和举报事件。
(5)项目履约验收评审。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验收评审。
评审的工作规程
项目评审程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审程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准备,研读招标文件,初步评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打分),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等六步,如图所示。
第一步:评审准备评审专家一般会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库的自动语音评审电话,按“1”表示同意,按短信通知的时间赶赴到评审现场,并上交通信工具或将通信工具统一交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进入评审室。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到齐后将遵循以下评审议程:
核对到场的评审专家;
宣布评审纪律;
公布参加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提醒评审专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形;
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并由其主持评标工作(采购人不得担任主任或组长);
集中保管评审专家的通信工具,维持评审期间的秩序,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组织评审专家签署“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采购人代表按照之前提供给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摘要文件简要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技术需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流程,强调“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等。
第二步:研读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开展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后首先就是研读招标文件,理清评审思路。研读招标文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成。
学。在进行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招标文件,经过通读、重点阅读,理解、掌握评审方法、细则。
写。在学习招标文件的同时,将其中的重点、特殊要求写出来,列成清单,以便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其中,符合性审查应审查的内容可在清单中注明“见招标文件多少页”。因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的内容较多,可罗列出要求条款并在旁边简要注明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例如,对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要求的审查,可在旁边注明正副本数量;投标文件组成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可在旁边注明投标文件应包含的内容等。这项工作花费的时间可能较多,但必须做,而且要认真做、细致做。
交流。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应交流学习招标文件的心得,相互提醒审查中应特别关注的地方。通常,评审专家应包括技术方面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经济专家在技术方面遇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技术专家对经济财务等方面不熟悉的地方,懂的一方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另一方,以便对方能尽快地掌握。
评审专家应了解和熟悉项目的相关内容。例如,采购目标;项目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招标(采购)文件书面答疑与修正(如果有的话);熟悉并掌握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
第三步:初步评审
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估、比较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资格审查主体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所述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对于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评审专家协助其进行资格审查,如果委托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确认和责任仍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承担;对于工程类的项目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类的项目资格审查主体仍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主要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评审专家按熟悉招标文件时罗列的清单进行一一对照审查,可先审查简单的符合性,如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正副本数量、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等,然后再对其他响应性进行详细评审。
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投标报价是否超预算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是否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项目的要求;
投标产品是否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打星号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打星号条款任何细微的负偏离都将导致无效投标);
对投标货物是否有重大缺漏项。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就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步: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招标采购中,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和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不得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做无效投标处理。
第五步:比较与评价(打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审专家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审专家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律师进行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综合评分法的评价内容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评审专家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与标准,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做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的原则,排列评价顺序,根据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期间,若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第六步: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这些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注意:当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评审报告的形成,主要分为汇总意见、检查复核、形成报告三个过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各专家之间为独立评审,各评审专家评分完毕后,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对每位评审专家的各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针对同一项内容,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分分值上相差较大,应仔细分析,查明原因,汇总意见。评审打分汇总统计出来后,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检查复核,即分别对做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仔细复核,最终形成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组长还应对各评审专家的评分表中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进行复核和校正。
评审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 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评标方法和标准;
●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 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通常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指导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拟稿,评审专家应在核对评审报告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未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评审结果。
招标方式评审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规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直接以此为由拒绝评审,应当按照正常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但对于发现供应商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评审报告中注明,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评审中的争议处理规则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废标项目论证
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废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其他评审要点
项目如经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未经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所投为进口产品的,应作为无效投标。
非单一产品或集成产品采购项目中,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或主体功能产品的名称,如多家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或主体功能产品为同一品牌的,视同提供同品牌产品,计算供应商家数时按1家计算(以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有效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注意事项
评审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要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配合做好身份核实和签到登记工作。要认真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如有须回避的情况,要主动提出;要自觉关闭通信工具,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协商评分;要认真阅读招标(非招标)文件和所有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按招标(非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非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非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评标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明示或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等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评审结束后,对于招标(非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出具招标(非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出现询问、质疑、投诉或举报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要协助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做出答复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