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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指南(二)

admin 2023-05-18 18:04:01 人看过 字号:[ ]
废标:在采购活动中,由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等情况,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终止,废除已中标人的行为。


审计:国家设有专门审计机关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
主管预算单位: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经费预算标准: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的定量定额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中央或财政等部门发布的汽车、办公家具以及办公设备等的资产经费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包括配置资产的实物数量、价格、性能规格标准等内容。
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情形:采购人开展有关工作时无法预知的情形,如因暴雨而临时损毁、需要紧急进行维修的工程等。
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形:采购项目受到各方面特殊情况的影响以及项目本身情况发生改变等导致不能如期开展采购活动,但又急需的项目。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采购艺术品、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的导致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社会服务等。


化整为零: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商务条件:在商业事务方面对供应商的要求,一般与技术需求互为补充,通常包括:合同生效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原厂地要求,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合同标的工作进度要求,运输、保险条款,安装、调试和验收条款,合同标的支付的方式、币种、进度比例和条件,责任划分条款,质量保证期要求,合同修改条款,违约和索赔条款,专利、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要求,仲裁、诉讼条款等。
随机抽取: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或者全部采购项目中预留出一定的份额,专门面向特定供应商如中小企业开展采购,以支持、促进该类型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
优先采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某类特定供应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列明清单),使得该类供应商获得更多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帮助其持续发展。
价格评审优惠:在价格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对某特定供应商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使其报价在与其他供应商报价相比时获得评审优势,进而提高胜出概率。
政府采购信息: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具体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询价公告:采购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时向社会或供应商发布的征询价格供应商的书面文件,其中应包括采购询价单位、项目名称、数量、交货地点、有关要求等。
调查取证: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主要是公安、工商、质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内具有调查取证权。
回避制度:在公务活动中,掌握某种公共权利的公务人员,在自己履行职务时,其权利行使对象的项目或事务中具有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依照法律应当避免行使该权利,或者以当事人申请而由其履行职务的机构安排其放弃履行该职务的情形。利害关系是回避制度的关键。
采购标准: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需求及采购预算确定的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要求。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书面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在实践中,采购文件往往特指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中标、成交的主要情况。
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控股关系:单位或者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践中,一般对前者称为绝对控股,后者称为相对控股。政府采购中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管理关系: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够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者其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
投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对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进行。
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的通知其中标、成交的书面凭证。它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法律规定达成的采购协议。
建设工程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称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
评审(也称评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和竞争性磋商小组)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进行审查、评价和比较的过程及行为。
评标专家(也称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也称评审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组织。
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向委托人表明评审意见和结果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是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基础上,依照充分、有效、确凿的事实依据、评分规则和标准做出的准确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的一种文书,是评审委员会工作成效、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在招投标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在遇到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禁止参加评标的情形时,退出评标的制度。
复核: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
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配合协助答复: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时,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除重新评审情形外,配合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对质疑事项出具意见的活动。
评审专家惩戒制度:特定的机构依照政府采购评审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评审专家协会制定的章程、职业行为规则或评审规范,对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定义务的评审专家给予制裁的制度。
评审专家惩戒程序前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果要对评审专家进行处罚,应当首先移交评审专家协会处理,通过中介力量来规范法律法规无法实现的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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