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一份判决文书。大家就当读故事一样地浏览一下。记住其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个罪名,入库考试会考的。

被告人王银儒,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曾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林逸,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733092。被告人张勇,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艾青,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986036。被告人彭晓云,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505777。被告人冉平,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国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68141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8]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银儒、张勇、彭晓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冉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小燕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2015年1月,被告人张勇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期间,找到以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攀枝花学院科技楼设计项目的郭某(另案处理),表示只要郭某给好处费,愿意帮助郭某中标,郭某同意并许诺给予感谢费,为使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张勇找到被告人王银儒让其在评标过程中找评标专家帮忙,后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事后郭某送给张勇人民币18万元,张勇分得6万元,王银儒分得2万元。(二)2015年9月,被告人张勇、王银儒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期间,王银儒让张勇帮助被告人冉平代表的中国建筑设计院中标攀枝花市妇女儿童医院设计项目,并许诺事后给予好处,后张勇在评标过程中给中国建筑设计院打出高分使其中标。2015年10月20日,冉平送给王银儒人民币25万元,张勇分得10万元。(三)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彭晓云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期间,王银儒(已判)让彭晓云帮助蒋某(已判)挂靠的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米易县小学迁建工程,并许诺事后给予好处,后彭晓云在评标过程中为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出高分使其中标。2016年12月30日,蒋某送给王银儒人民币50万元,彭晓云分得17万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银儒、张勇、彭晓云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冉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勇、彭晓云、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银儒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事实中王银儒、张勇均不是评标人员,他们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事实中,冉平请王银儒检查标书,冉平支付给王银儒的有部分是劳务费,且王银儒与冉平之间有借款关系,冉平支付给王银儒的还有一部分是借款本金和利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笔事实中被告人王银儒已经被刑事处罚,故本案中被告人王银儒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辩称,张勇有自首、退清了赃款,又是初犯,建议本院对张勇从轻处罚,同时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事实中,被告人王银儒、张勇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彭晓云的辩护人辩称,彭晓云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退清了赃款,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冉平的辩护人辩称,冉平有自首情节,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一)2015年1月,郭某挂靠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投标攀枝花学院科技楼设计项目,请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被告人张勇、王银儒检查了标书,后张勇提出只要郭某给好处费,愿意帮助郭某中标,郭某同意并许诺给予感谢费,为使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张勇找到被告人王银儒让其在评标过程中找评标专家帮忙,后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事后郭某送给张勇人民币18万元,张勇分得6万元,王银儒分得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勇退赃款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2)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2017年8月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对张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立案,并对被告人张勇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8日,办案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张勇后,张勇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银儒、张勇的身份情况。(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银儒、张勇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6)攀枝花学院科技楼设计项目投标资料,证实攀枝花学院科技楼设计项目的投标情况。(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底,他挂靠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准备投攀枝花学院科技楼设计项目的标,就在开标前的一天,他打电话给张勇,让张勇看一下标书是否有问题,张勇和另外一个专家在办公室帮他检查了标书,他给两人各1千元劳务费。后张勇想和他合作做这个项目,他没有答应。张勇说可以帮助他中标,意思是要点好处费,他答应了。他中标后给了张勇18万元。(8)被告人张勇的供述,证实他在2014年或者2015年通过了四川省评标专家考试入了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有时参加评标。2015年前后,郭某打电话让他帮忙检查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的标,他答应了,他让王银儒一起去检查,事后郭某给他们一人一千元。后来他给郭某说想和郭一起做这个项目,但郭某没有答应。之后他给郭某说假如他被抽到专家评审组,可以帮助郭中标,如果中标,是否可以给他考虑好处,郭某答应如果中标会感谢他。他还叫王银儒联系了这个项目的其他专家共同帮忙,以便郭某的公司能中标。郭某的公司中标后送了他18万元,他分给王银儒12万元,自己分得6万元。(9)被告人王银儒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攀大科技楼设计项目开标前几天,张勇叫他一起去看了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攀大科技楼设计项目的标书。这个项目开标当天,张勇让他联系其他专家,请其他专家帮忙。他只联系到高飞参与评标,他告诉高飞请其在攀大科技楼设计项目中帮助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标。后来该公司成功中标。过了一个月后,张勇说拿了18万元给他们,问他如何分配,后张勇给了他3万元。后又证实张勇给他2万元。(二)2015年9月,被告人张勇、王银儒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期间,王银儒让张勇帮助被告人冉平代表的中国建筑设计院中标攀枝花市妇女儿童医院设计项目,并许诺事后给予好处,后张勇在评标过程中给中国建筑设计院打出高分使其中标。2015年10月20日,冉平送给王银儒人民币25万元,张勇分得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勇退赃款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2)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8年6月13日,攀枝花市公安局对冉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立案。2018年6月21日,攀枝花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冉平取保候审。(3)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6月19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冉平,后冉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银儒、张勇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5)攀枝花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投标资料,证实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参与攀枝花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投标,张勇参与该项目评标。(6)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银儒收到冉平转账25万元,并于次日转款给张勇10万元。(7)被告人王银儒的供述,证实攀枝花市妇女儿童医院设计项目投标前,冉平到攀枝花市,和他、张勇一起吃过饭,在吃饭过程中冉平给他们说了自己要投这个项目的标,请他帮忙找下这个项目的评标组专家帮忙,事后会感谢,他答应了。该项目评标当天张勇打电话说自己被抽中参与评标,他给张勇说了冉平投了这个标,让其帮忙照顾下,张勇同意了。冉平中标后送他25万元,他给张勇转账10万元。(8)被告人张勇的供述,证实他在2014年或者2015年通过了四川省评标专家考试入了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有时参加评标。其他证实内容与被告人王银儒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9)被告人冉平的供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他挂靠中国建筑设计院投攀枝花市妇女儿童医院设计项目的标,后请王银儒、张勇吃饭,他告诉了王银儒他要投标的事情,请王银儒找专家帮忙,只要中标就会感谢他,王银儒答应了。中标后他送王银儒25万元。(三)2016年12月,工程承建商蒋某为了以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到米易县小学迁建工程,找到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被告人王银儒,让王帮忙使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许诺事后给予好处,被告人王银儒表示同意。后被告人王银儒利用其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找到参与米易县小学迁建工程评标的专家被告人彭晓云、黄某等人,让彭晓云、黄某等人评标时帮忙使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彭晓云、黄某等人表示同意。2016年12月15日上午,米易县小学迁建工程进行评标,彭晓云、黄某等人作为评标专家给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出了评标高分,最后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16年12月30日,蒋某为感谢王银儒,安排司机谌某在攀枝花市汽配城附近送王银儒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彭晓云分得1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晓云退赃款17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线索移交函,证实2017年8月3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王银儒等人受贿案中,发现彭晓云涉嫌犯罪,将犯罪线索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2017年8月7日,攀枝花市公安局对彭晓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立案,并对彭晓云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7月5日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在成都市郫都区后花园小区售楼部附近抓获被告人彭晓云。(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处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晓云、王银儒、黄某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银儒、蒋某、黄某因本案被本院判决的情况。(7)米易县小学校迁建工程评标资料,证实米易县小学校迁建工程由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黄某、彭晓云等5人,其中黄某、彭晓云在评标时均给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分。(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彭晓云是他的前妻。2016年12月左右,王银儒找彭晓云在米某小建筑工程项目评标上帮忙,事后给了彭晓云17万元的感谢费。该项目评标当天中午,王银儒让他给彭晓云打招呼,后彭晓云到金泰公司茶楼下的饭馆和他们一起吃饭,王银儒和彭晓云在茶楼包间商谈了评标的事情。(9)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他挂靠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了中标米易县小学迁建工程项目给评标专家王银儒等评标专家送了55万元。2016年底,他制作好标书后联系王银儒检查标书,给王银儒及几个专家各1,000元,后他将王银儒拉到一边请其在评标时找人帮忙关照他挂靠的仁和现代公司,让其中标,中标后他会送钱感谢他及帮忙的人。王银儒同意了,并说中标了要50万元,他同意了。在王银儒等人的帮助下他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过了一段时间王银儒给他打电话要钱,并要求增加5万元,他同意了。之后他从朋友代某处借款55万元,安排司机谌某送给了王银儒。(10)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或者2017年年初的一天,蒋某给他打电话称米某小工程急需55万元钱急用,想找他借钱,他同意了。之后,他按照蒋某的要求通过银行划款和现金的方式交给了谌某55万元。(11)证人谌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代某处拿钱的经过与代某证实的一致。证实蒋某安排他给王银儒送55万元的事实与证人蒋某证实的一致。另证实,他在龙珠路右手边的汽配城路口将55万元交给了王银儒。(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王银儒和他都是四川省评标专家。2016年12月开标当天,王银儒给他打电话问其是否参与评标,如果参与就关照一下米某小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之一的仁和现代建设公司,并表示事后会感谢他。后来他告诉王银儒他要参与评标,在他的帮助下仁和现代建设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过了一个月左右,王银儒让他到了九附六汽配城附近给了他15万元。(13)被告人彭晓云的供述,证实她参加米某小迁建项目评标,评标当天王银儒联系了她,中午她被王银儒叫到金泰房产公司楼下的茶楼,王银儒让其关照仁和现代建筑公司,事后会感谢,她答应了,事后王银儒给了她17万元。(14)被告人王银儒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左右,蒋某请他帮忙检查米某小迁建项目标书,同时请他在评标时找专家让其中标,并谈好蒋某拿50万元,他找专家帮忙让其中标。该项目开标当天,刘某给他打了电话说彭晓云是评标专家。开标当天他还联系了黄某、彭晓云,确认黄某、彭晓云被抽中参与评标。事后蒋某给他50万元,他给彭晓云17万元。(15)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彭晓云退赃款人民币17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银儒、张勇、彭晓云利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在工程评标方面谋取利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中被告人王银儒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张勇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分得16万元;被告人彭晓云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冉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人民币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王银儒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勇、王银儒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在郭某未中标前,张勇主动提出帮助其中标,并联系了王银儒,王银儒又联系了其他评标专家,事后二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上述事实有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勇、王银儒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勇、冉平的辩护人提出二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掌握了被告人张勇、冉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案,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条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彭晓云的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初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勇、彭晓云的辩护人提出其退清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勇、彭晓云、冉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银儒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其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二、被告人张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彭晓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冉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勇赃款16万元;被告人彭晓云赃款17万元,予以追缴;六、继续向被告人王银儒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7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