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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指南一

admin 2023-05-17 08:48:15 人看过 字号:[ ]
名词解释:
采购: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公共采购:采购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捐赠、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资助或低息贷款等;采购对象服务于有关公共利益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业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给供应商的酬劳或价金。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是指有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而对一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购对象进行集中采购而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一般应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
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额度限制标准。
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非财政性资金: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
评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准,对开标中所有拆封并唱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过程出具评审报告,并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过程(由建设单位决定)。
评标方法:是指评审和比选投标文件、判断哪些投标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方法。政府采购通常有两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方式:是指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根据不同情况应当采用的法定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且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国际上也称之为“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因为它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所以也叫直接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资格审查:是指由政府采购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或者参加投标的卖方企业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多方面的评估审查,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采购程序中一个独立的环节,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其他采购方式均可以适用。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并且向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组织审查人员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将取得投标资格,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资格审查主体(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由资格审查主体(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是评标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主体(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投标有效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均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一般来说不会低于30个工作日,实践中,招标人确定的投标有效期多为60日、90日、120日等。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随意撤回、撤销、变更投标文件以及因投标人的过错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采购人提交的投标担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是指由于采购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新的采购要求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合同条款的改动。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是指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欺骗、贿赂、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时,为了保护政府利益,在完成调查或法律审查之前根据充分的证据而实行的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紧急措施。
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缘由不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由于一方违约行为而导致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而终止合同;二是基于便利采购人利益而终止合同;三是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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