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优惠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500万大项目被废标!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某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对售后服务方案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系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64.06万元,分2个采购包。
02. 投诉事项
但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却投诉采购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要求提供“优惠条件”,属于索取额外服务,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该项目的公开信息显示,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确实对“优惠条件”作出了规定:
03. 处理结果
因此,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判定该项投诉成立,责令被投诉人更正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最终,该项目发布了对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删去了售后服务方案中的“优惠条件”。
04. 审慎设置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将“优惠条件”列入了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最终被罚。小编在这里提示各位,在设置评审因素时应按照项目实际需求,审慎编制采购文件哦!
案件来源丨财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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