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违规串通投标的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原则性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对“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予以细化,作出列举式规定。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 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图1)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串通投标隐蔽性强,取证难,认定难,查处难。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采用了“视为”这一法律上拟制的立法技术。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该条列举了六种表现形式: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1、2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若招标人或投标人违反前述强制性规定的,可能导致中标行为无效,相应的施工合同无效。

(二)行政责任

1. 认定主体
我国对于行政责任认定主体的规定如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3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 法律后果
《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上述规定中的“情节严重”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2、3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上述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法发〔2010〕22号)第76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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