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投标无效、否决投标、废标有这么多不同
导读
投标不止废标这一种,还有投标无效、否决投标的情况,本篇带大家一起辨析其中不同,对症下药,争取早日中标。
一、投标无效
(一) 概念
投标无效法律上并无明确的概念,一般指投标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无效的主体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特定主体,而非针对整个招标项目。投标无效可以发生在自投标开始后的任何阶段。
(二) 投标无效的情形
l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3.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4.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二、 否决投标
(一) 概念
对于否决投标法律上亦无相关定义。从字面意思而言,“否”即表示不同意、不认可,“决”即决定、决议。否决投标即是指不同意继续参加投标,或对已经参加投标的过程表示不认可。
同投标无效,被否决投标的主体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特定主体,而非针对整个招标项目。否决投标发生在开始评标后,否决权主体为评标委员会。
(二) 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的;
4. 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可以否决投标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
1.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三、 废标
(一) 概念
废标即当次招标作废。与投标无效和否决投标的针对主体不同,废标针对的是全部投标人,即使某投标人投标有效,且不属于被否决的情形。
第一次废标后,应重新组织招标,二次废标后,一般而言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二) 废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
1.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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