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唱标合法吗?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进行如下说明:
“开标环节5.1中规定如下:招标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签署和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投标工程的项目经理,且投标人代表须进行身份验证。
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资质证书上相应页面复印件(证明企业法人与资质证书上企业法定代表人相符)、收到(澄清、答疑、补遗)的回复;拟任本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或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证书)(如有)、社会保险证明、收到(澄清、答疑、补遗)的回复。若身份不实或资料不齐,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共有9家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对上述资料进行核查,共有6家投标人因未提供收到(澄清、答疑、补遗)的回复而被拒绝唱标,问:招标人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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