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徽县财政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该项目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但其中两家供应商的投标代理人却在中标供应商处任职,因此三家企业被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徽县民政局某服务项目,预算金额157万余元。 02. 基本情况 徽县财政局从审计整改中发现,陇南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投标代理人马某、陇南市某服务运营中心的投标代理人虎某分别为中标供应商的文员和服务部副组长。 03.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徽县财政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中标企业处以15758.4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对陇南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处以7879.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3)对陇南市某服务运营中心处以7879.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延伸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